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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08 17: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监督、保护及监测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临渭区、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确定水资源管控目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水资源条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水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和跨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县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用水状况和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主导初始水权分配,按照省级分配我市的黄河干流用水总量指标,科学合理配置到渭南市黄河干流取水口。对黄河干流抽黄取水工程供水进行动态管理和调度。

县级人民政府按市级分配的用水总量指标,对区域内取水工程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审批;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和市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具备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计划。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有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获得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其中,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同步安装取水量数据传输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按照取水规模分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疏干排水方案按照排水规模分为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和疏干排水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继续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封停和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停止取水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封井或者填埋,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临渭区、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相关工程到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造册登记,并建立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工程位置、产权人、工程特性、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的审核汇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章 地下水监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分级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已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编制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及省级单位委托的国家级、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运行维护。

社会组织和个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监测站维护。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超采(载)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矿山油气开采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应当加密布设地下水监测站,山丘区、行政边界等监测空白单元应当补充监测站,提高监测设施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储灰场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收集处理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和监测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藏、建设地下工程和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同步建设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并接入地下水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传输监测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有关地下水监测取得的数据资料,实行资源共享。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监测数据资料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由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为公众参与监督和节约、保护、利用地下水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务、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管控指标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的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强化城区、超采(载)区、农灌区、水位下降区等区域地下水位监测,加强地下水位动态分析、监测成果转化和超前预警,健全地下水位研判会商、督导帮扶、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超采(载)、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等重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加强跟踪监管,保持合理地下水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第三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在农田水利建设中,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开展节水改造,加快配套工程建设;推广旱区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工业企业取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生活方式。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

严格控制洗浴、洗车、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应当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县级行政区域。

第四十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节水评价审查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作出明确结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十二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全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地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第四十五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

网络编辑:唐润芝